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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眾網全國頁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易混的數字記憶

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易混的數字記憶

來源:網友投稿 時間:2020-01-02

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(xù)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

1.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(xù)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

  2.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(jiān)管區(qū)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,納稅申報

  3.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驗單付款為3天

  4.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,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(或者提起普通訴訟)

  5.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,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,方可適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(yè)務

  6.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,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

  7.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、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,應當在次月的7日內繳入國庫,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

  8.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驗貨付款為10天

  9.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

  10.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,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

  11.納稅人應當自營業(yè)執(zhí)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,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

  12.自領取營業(yè)執(zhí)照之日起15日內,按規(guī)定設置帳簿

  13.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,將其財務、會計制度或者財務、會計處理辦法,報送稅務機關備案

  14.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,繳納稅款、滯納金

  15.企業(yè)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內,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(yè)所得稅納稅申報表,預繳稅款

  16.當事人不服訴訟第*審判決的,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

  17.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,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

  18.從事生產、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之日起30日內,申報辦理稅務登記,稅務機關核發(fā)稅務登記證及副本

  19.匯兌 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(fā)出取款通知,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,應主動辦理退匯

  20.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,首月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%

  21.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

  22.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,繳納稅款、滯納金

  23.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

  24.當事人自‘知道’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

  25.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,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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